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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房产持有期 准并计

时间:2015-02-06 14:11  点击:439

  夫妻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的不动产,出售时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的二年闭锁期间时,夫妻各自持有不动产的期间,准予合併计算,即出售时持有满二年以上者,可以免课奢侈税。

 

  举例来说,甲、乙双方因离婚,配偶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向甲请求而来的房产A一栋。在乙取得A房产之前,甲已持有A屋满一年,乙在取得A屋后的一年半决定出售。

 

  此时,依据财政部规定,甲、乙持有A房产的期间可以併计之下,即乙出售A屋时的持有期间,除自行持有的一年半之外,还可以加计甲的持有期(一年),总计乙持有A房产时间至出售时已达二年半,符合免徵奢侈税的条件。

 

  为抑制炒房,政府在2011年6月1日开徵奢侈税,对持有未满二年且频繁买卖的非自用不动产、建筑用地,课以10%或15%的交易税。

 

  财政部日前规定,配偶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的土地,再移转给第叁人时,如係取得后二年内出售,除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即属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的範围,但在计算持有期间时,他方于婚姻关係存续中的持有期间可准予合併计算。

 

  依据财政部解释,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名下已持有超过一户自用房地,而夫妻间若相互赠与其中一户房地,受赠配偶再出售该受赠房地时,可以将婚姻关係存续中夫妻各自持有期间合併计算,满二年就可避免被课徵奢侈税。

 

  财政部说,除赠与取得者外,亦包括夫妻依据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所取得的不动产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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