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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红单 出售预售屋获利应申报交易所得

时间:2015-03-02 14:03  点击:517

  国税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将房地产权登记之权利出售,係属预定不动产「权利」之买卖,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併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国税局指出,预售屋买卖因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在完工前所有权仍属建设公司所有,买方仅购得未来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权利」,是相关交易係属「权利」之移转,而非「不动产」产权之移转,并无土地交易所得免纳所得税之适用;卖方应以预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时之全部成交价额,减除塬始取得成本及相关必要费用后之余额,计算财产交易损益,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举例说明,辖内甲君于2009年间以3,200万元向A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1户,并于2011年间该预售屋完工前,以3,810万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办理20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财产交易所得。嗣经该所依据查得资料,以出售价格3,810万元减除甲君塬始取得成本3,200万元及相关必要费用10万元后,核认甲君2011年度漏报财产交易所得600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所吁请民众,买卖预售屋与买卖成屋不同,买卖预售屋并无土地交易所得免纳所得税之适用;因此,买卖预售屋如有获利,应全数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买卖预售屋获利而未申报者,请儘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稽徵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他人检举前,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补缴综合所得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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