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08 22:17 点击:361
基隆市税务局表示,地价税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适用千分之2优惠税率条件,除了要将户籍迁入地上房屋,房地不可以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外,地上房屋还必须是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申请按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须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属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并于地价税开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捐机关提出申请,当年才能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逾9月22日才申请,就要次年度才能适用。
举例说明,如土地为姊姊所有,该地上房屋为弟弟所有,姊弟均于该屋设立户籍,且无出租无营业情形,但因姊弟间属旁系亲属关係,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规定,姊姊所有土地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
税务局特别提醒民众,如果办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权移转时,要考虑所有权登记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名义,以避免事后无法享受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