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08 22:18 点击:463
吴先生询问,2014年1至3月为租屋自住,于4月购屋自住并有贷款,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可否同时列报房屋租金支出及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必须先减除该申报户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再以此净额申报,每户扣除额上限为30万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每户申报上限为12万元,吴先生在同一课税年度之不同期间发生租屋自住及购屋自住之事实,其房屋租金支出与购屋借款利息,如分别符合列举扣除要件,在费用支出期间不重复之前提下,可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假设吴先生2014年1至3月有租金支出4.5万元,申报时可扣除限额为3万元(每年扣除上限12万元×3/12个月=3万元);4至12月支付购屋借款利息9万元,且当年度尚有取自银行利息收入1万元(申报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申报时可扣除限额为22.5万元(每年扣除上限30万元×9/12个月=22.5万元),因实际发生金额未达限额,仅能就实际发生金额9万元扣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万元后之净额 8万元扣除,所以吴先生2014年度可认列该2项列举扣除额之金额为房屋租金支出3万元及购屋借款利息8万元,两者加总合计11万元。